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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众人乐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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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知民初110号
  •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众人乐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众人乐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11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众人乐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经营者:张浩贤,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众人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 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计25 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邓昊宇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斌书  记  员    刘  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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