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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顺利、祝乾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4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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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4450号
  • 案件名称

    任顺利、祝乾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任顺利;祝乾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4450号原告:任顺利,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乾坤,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任顺利与被告祝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任顺利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顺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书敏书 记 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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