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兰菊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恢1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72号案件名称
蓝山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兰菊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蓝山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兰菊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蓝山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蓝山县塔峰镇桂花新村102号。法定代表人:廖加军。被执行人:盘兰菊,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蓝山县塔峰镇。申请执行人蓝山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兰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7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7民初29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庆贤与韩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1818号 下一篇 王千明、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1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