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通宇塑编有限公司、安徽心连心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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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809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通宇塑编有限公司、安徽心连心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通宇塑编有限公司;安徽心连心米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809号申请人:淮南市通宇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283791。法定代表人:张树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心连心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迎河镇李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888540817。法定代表人:徐从敏,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淮南市通宇塑编有限公司与安徽心连心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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