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尧、徐声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3民初3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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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3019号案件名称
黄新尧、徐声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新尧;徐声雄;劳云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民初3019号原告:黄新尧,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锦燕,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声雄,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劳云开,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黄新尧诉被告徐声雄、劳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新尧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锦燕、被告徐声雄、被告劳云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新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7580.5元及利息2248元(利息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以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从2021年6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9月17日,原告黄新尧通过交付现金的方式出借给被告徐声雄、劳云开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2800元(即年利率为33.6%)。其后两被告分七次(分别为2020年9月17日、10月17日、11月17日、12月17日、2021年1月26日、2月26日、3月26日),每次支付2800元给原告,经计算,七次共计向原告支付19600元(2800元/次×7次)。庭审中,经原被告确认,两被告支付的19600元中包含本金12419.5元、利息7180.5元(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故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7580.5元(100000元-12419.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33.6%,实际履行中,双方均确认是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双方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利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87580.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2248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该主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超出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21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声雄、劳云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7580.5元、利息2248元以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87580.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给原告黄新尧。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2.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声雄、劳云开负担1022.86元(经原告黄新尧同意,此款由被告徐声雄、劳云开直接支付给原告黄新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德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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