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代伟、谭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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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452号案件名称
陈代伟、谭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代伟;谭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陈代伟,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勇,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代伟与被执行人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代伟与谭勇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452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小军审 判 员 谢 钧审 判 员 潘和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舒立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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