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19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1909号案件名称
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1909号原告:杜平,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蕊,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大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石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妍,辽宁大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卉砚,辽宁大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杜平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平负担。审 判 长 郭 丽审 判 员 刘 芳审 判 员 贾丽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琪书 记 员 郭丝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振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409号 下一篇 曹明、刘大余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257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