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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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238号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238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2层H区215室。法定代表人:梁斌,系该公司副总裁。被告:李学军,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刘嘉熙代理书记员 佘情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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