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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忠、杨功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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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44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忠、杨功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忠;杨功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444号杨功平、王志忠:本院在执行杨功平与王志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忠向申请人杨功平支付劳务费9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志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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