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忠、杨功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4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44号案件名称
王志忠、杨功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志忠;杨功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444号杨功平、王志忠:本院在执行杨功平与王志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忠向申请人杨功平支付劳务费9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志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群、朱政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恢164号之二 下一篇 薛云飞、山西众悦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