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波、王建民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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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1250号案件名称
王成波、王建民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成波;王建民;刘海云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波,男,生于1956年12月16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犀安路1号18栋2单元403号。被执行人:王建民,男,生于1969年6月6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刘海云,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6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23637.1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0921执1056号、(2021)川0921执1249号、(2021)川0921执1250号、(2021)川0921执12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王建民与刘海云,案由均为委托合同纠纷。为方便管理和执行,将本案并入(2021)川0921执1056号案件执行并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2021)川0921执1056号案件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21)川0921执1250号案件并入(2021)川0921执1056号案件执行;二、终结(2021)川0921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赵海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洪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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