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5执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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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执219号案件名称
汪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5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5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2400.00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车辆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房地产管理系统、银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外出打工,躲避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送某某机关进行临控,并对其在执行查控系统查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维 审判员 妥国兴 审判员 李慕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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