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汪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5执2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执219号
  • 案件名称

    汪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5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5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2400.00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车辆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房地产管理系统、银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外出打工,躲避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送某某机关进行临控,并对其在执行查控系统查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维 审判员 妥国兴 审判员 李慕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