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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礼贵、向祖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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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667号
  • 案件名称

    蒋礼贵、向祖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蒋礼贵;向祖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蒋礼贵,男,住石阡县本庄镇山口坳村凉山组。被执行人:向祖进,男,住石阡县本庄镇沙沟村石水组。根据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70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蒋礼贵与向祖进于2021年9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向祖进于2022年1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7000元给蒋礼贵。同日,蒋礼贵提出撤回执行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以君书 记 员 彭朝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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