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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大油品厂、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91执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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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591执48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大油品厂、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大油品厂;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9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大油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尊海,厂长。被执行人: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大油品厂与被执行人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7017.89、违约金6650.70及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之日止的违约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本院到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通过谈话方式向其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区东的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依法不得处置。被执行人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区的不动产已被另案设定最高额抵押,抵押状况不明,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大油品厂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吴胜林审 判 员 高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韩 笑书 记 员 周润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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