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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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499号案件名称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于飞;马广和;郭景春;金慧杰;薛兴宇;郭儒真;刘忠厚;郭璞瑛;刘晓明;唐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67号。负责人:谢国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星,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街2号。法定代表人:于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建新街钢山路4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广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郭景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刘山三路51号楼4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薛兴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飞,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马广和,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郭景春,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金慧杰,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薛兴宇,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郭儒真,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刘忠厚,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郭璞瑛,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刘晓明,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县。被执行人:唐会,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县。本院在执行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被告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于飞、马广和、郭景春、金慧杰、薛兴宇、郭儒真、刘忠厚、郭璞瑛、刘晓明、唐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辽0404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借款本金19500000元及2020年6月21日前利息283678.18元(含利息、罚息),及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确定;被告于飞、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郭景春、金慧杰、郭儒真、薛兴宇、刘晓明、唐会、刘忠厚、郭璞瑛、马广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郭景春所有的坐落于顺城区临江路中段6-5号楼2单元201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郭儒真所有的辽D×××××小型越野客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被告抚顺水泥股份有公司的Q-HH-PO3X2-1906-00158的付货通知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0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水泥股份有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辽0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抚顺市东洲区富源废料加工厂对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结合本案实际,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光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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