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本中、程小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1执10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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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执1072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本中、程小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程本中;程小丽;刘正权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1执1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本中,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执行人:程小丽,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刘正权,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本中、程小丽与被执行人刘正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3279.6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20)皖1721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相关部门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系贫困户、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汪 磊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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