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林春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4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472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林春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林春玲;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堃,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洋,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职员,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林春玲,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14层F号。法定代表人:蒋楠。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春玲,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春玲,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林春玲,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岛经济区峦××路××号的抵押房屋依法予以拍卖,并为竞买人姚玉杰于2021年9月25日依法拍得,成交价为253736元,扣除执行费3706元,余款250030元虽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但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又经银行查询、网络查控及收益性保险查询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春玲,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春玲,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同意,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遂宁市河东新区藕然涧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7795号 下一篇 金恒胜、孙洪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81民初76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