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强、李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出裁定书(2020)陕0112执恢135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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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112执恢1355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国强、李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国强;李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12执恢13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国强,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伟与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伟依据本院(2018)陕0112民初802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李伟对账确认,被执行人杨国强共计欠款6376643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杨国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环以北、XX路XX幢XX室房产,成交价格为633421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5970元、拍卖佣金10334元后还剩余案款6267912元。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了(2020)陕01执715号、(2021)陕01执2955号、(2021)陕01执295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要求提取李伟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应领取的案款1454822元、1220136.8元、1557934元,共计案款4232892.8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分别转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中并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剩余的案款2035019.2元本院已依法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李伟。关于本案尚未执行的案款108731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无互联网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杨国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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