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艳秋、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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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041号案件名称
付艳秋、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付艳秋;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041号原告:付艳秋,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北万合新城商业广场6#-802号。负责人:于文涛,经理。原告付艳秋与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栾树东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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