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振霞、朝阳军军金属铸件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10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1002号案件名称
高振霞、朝阳军军金属铸件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振霞;朝阳军军金属铸件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高振霞,女,1952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朝阳军军金属铸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兴街豪德贸易广场西区73号112。法定代表人毛志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辽1402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高振霞与朝阳军军金属铸件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朝阳军军金属铸件销售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朝阳军军金属铸件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因无银行存款,暂无法执行,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4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辽1402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高振霞与辽朝阳军军金属铸件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振霞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军军金属铸件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春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