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存、牛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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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175号案件名称
张芳存、牛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芳存;牛晓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175号原告:张芳存,女,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XX号,农民。被告:牛晓军,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组,现住XX县XX镇XX号,农民。原告张芳存与被告牛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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