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长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3执6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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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6026号案件名称
姜长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姜长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03执6026号申请执行人姜长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现已履行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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