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3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430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永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永良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30号之二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永良,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永良诈骗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刘永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永良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人民币5000.00元,用于支付本案罚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乔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367号 下一篇 姜长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3执6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