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泗阳龙庭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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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544号案件名称
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泗阳龙庭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泗阳龙庭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泗阳龙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法定代表人:姜心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龙庭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197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6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昊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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