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王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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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47号案件名称
田宏、王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宏;王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47号原告:田宏,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兴街87号楼1单元502。被告:王宾,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第十六居委会8组28号。原告田宏与被告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楠书 记 员 李凯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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