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洪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48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484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洪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苏洪岗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484号之一被执行人:苏洪岗,男,曾用名苏东港,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关于苏洪岗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2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洪岗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元(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沈科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