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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凌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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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363号
  • 案件名称

    山西凌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山西凌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凌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府东街南侧华源万和城c-府东街05号。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魏南大街槐东花园13号楼二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山西凌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山西凌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确认的地址依法向其送达了2021年9月14日的开庭传票,2021年9月11日退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视为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进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凌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4288元,由上诉人山西凌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晓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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