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中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26民初59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民初5996号案件名称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中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中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26民初5996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金陵宙辉国际花园**楼**房。法定代表人:严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珍,该公司员工。被告:于中博,男,192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中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姜阿娇书 记 员 余怡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辉纪与刘建军恢复执行裁定书(2020)湘1023执恢238号 下一篇 隋良忠、抚顺市章党煤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