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辉纪与刘建军恢复执行裁定书(2020)湘1023执恢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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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1023执恢238号案件名称
朱辉纪与刘建军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辉纪;刘建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023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朱辉纪,男,汉族,1945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申请执行人朱辉纪与被执行人刘建军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湘102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3月11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由于被执行人刘建军的财产所在地为永兴县境内,为便于执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朱辉纪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25日、2021年9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军有存款、证券、金融理财等财产。2019年5月14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永兴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建军名下公积金、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军名下有公积金、保险、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建军名下在永兴县众意油茶开发有限公司有股权70%,本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依法缴纳费用,因当前众意油茶有限公司已经租赁,本院依法冻结刘建军收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辉纪,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朱辉纪未能提供具体财产线索。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建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朱辉纪,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朱辉纪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48.60万元,尚有548.60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辉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臣晖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邝 威书 记 员 刘凌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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