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跃文、陈嫒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督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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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督57号案件名称
那跃文、陈嫒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那跃文;陈嫒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督57号申请人:那跃文,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被申请人:陈嫒,女,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申请人那跃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那跃文向被申请人陈嫒主张的资金利息不明确,双方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并无按月利率15‰计收利息的合意,故申请人那跃文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那跃文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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