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星、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4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416号
  • 案件名称

    陈星、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星;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陈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306140924,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福特小区3号楼3单元1404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北五公路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681434487W(1-1)。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口头协议,被执行人从2021年7月开始每月还款18500.00元,分10个月还清本金(每年还5个月,分两年还清本金),2023年协商偿还利息,并已履行协议偿还部分款项,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淞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