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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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416号案件名称
陈星、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星;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陈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306140924,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福特小区3号楼3单元1404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北五公路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681434487W(1-1)。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口头协议,被执行人从2021年7月开始每月还款18500.00元,分10个月还清本金(每年还5个月,分两年还清本金),2023年协商偿还利息,并已履行协议偿还部分款项,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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