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巨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友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2民初4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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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2民初4697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巨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友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巨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友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2民初4697号原告:绵阳市巨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岳家巷。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宏,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友全,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巨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友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巨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徐友全已交纳2018年8月1日年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巨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巨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绵阳市巨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前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雪飞书 记 员 陈 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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