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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柳春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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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221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柳春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柳春海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22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世杰,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蕊,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春海,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柳春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辽0202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那 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 跃书 记 员  郭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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