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8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843号案件名称
王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843号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强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湘0726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8月2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已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8月2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日向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王强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0000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2000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昔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康、程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828号 下一篇 张国彬、河北辉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