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程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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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828号案件名称
张康、程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康;程昌;董建红;李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山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山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民初1828号 申请人:董建红,男,生于1970年5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XXXXXXXXX。申请人:李萍,女,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张康,男,生于1991年1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程昌,男,生于1993年3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XXXXXXXXX。申请人董建红、李萍与被申请人张康、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康、程昌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内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康、程昌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内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董建红、李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临东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伍淑丹书 记 员 耿 燕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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