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晓明、陈海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1执9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681执929号案件名称
余晓明、陈海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余晓明;陈海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余晓明,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被执行人:陈海洲,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8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余晓明申请执行陈海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86439.2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任 韬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军、张红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05号 下一篇 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