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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张红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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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05号
  • 案件名称

    张军、张红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军;张红兴;李银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张红兴,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银合,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张红兴、李银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红兴、李银合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张红兴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军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8%的计算)),由被执行人李银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张红兴承担。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3日,经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红兴名下有房产。2021年9月8日,经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发现李银合名下有3孔窑洞,但是身份证号码与被执行人李银合不同,经查二人不属于同一人,故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银合名下有房产。3.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到被执行人张红兴户籍所在地子长市米粮山社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李银合的户籍所在地子长市芽坪村委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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