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尹雪飞、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0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095号
  • 案件名称

    尹雪飞、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尹雪飞;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安忆特忆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张洪明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095号原告:张洪明,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尹雪飞,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西安忆特忆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靳亮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平,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明与被告尹雪飞、西安忆特忆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张洪明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韩 睿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