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甘南州某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22民初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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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民初1183号案件名称
安某、甘南州某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卓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某;甘南州某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3022民初1183号原告:安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奤盖村奤盖族自然村19号。被告:甘南州某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奤盖族村老虎湾沟。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曾用名申某),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喀尔钦乡大族村地步沟自然村06号。原告安某与被告甘南州某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安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安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安某负担。审判员 郑月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立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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