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斌与于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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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997号案件名称
张宏斌与于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宏斌;于伶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997号原告:张宏斌,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于伶群,男,1984年10月11日生,回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张宏斌与被告于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宏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宏斌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方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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