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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特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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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特377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特377号申请人:刘某1,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申请人:刘某2,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申请人刘某1与被申请人刘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申请人刘某1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某1撤回申请。        审判员    邱宇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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