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刘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特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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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特377号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特377号申请人:刘某1,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申请人:刘某2,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申请人刘某1与被申请人刘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申请人刘某1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某1撤回申请。 审判员 邱宇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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