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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供热站与周某、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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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822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供热站与周某、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供热站;周某;徐某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22号原告:敦化市XX供热站,经营场所吉林省敦化市。        经营者:王某,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周某,男,住吉林省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徐某,男,住吉林省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敦化市XX供热站诉被告周某、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供热站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供热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现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XX供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元(已减半收取),全部退还给原告敦化市XX供热站。        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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