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玲、齐文显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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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878号案件名称
刘小玲、齐文显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小玲;齐文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齐文显,男,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刘小玲,女,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文显与被执行人刘小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齐文显于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2020)陕0626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刘小玲于2020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齐文显偿还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刘小玲承担。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小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小玲偿还申请执行人齐文显借款15000元。由被执行人刘小玲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小玲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齐文显借款15000元,于2021年9月13日扣划支付5800元,下余9200元从2021年10月13日前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8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蔺 琼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刘 生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腾 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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