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峰、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2民初13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02民初1372号案件名称
刘海峰、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海峰;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宝升昌广场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2民初1372号原告:刘海峰,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法定代表人:栾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宝升昌广场支行,住所,住所地唐山市路**新华西道**div>负责人:高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娟,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峰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宝升昌广场支行、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海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海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靖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庆军书 记 员 杜雪宁——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自斌、方良宝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673号 下一篇 于丹宁、赵洁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83民初1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