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59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5952号案件名称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琴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5952号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黄金桥26号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法定代表人:吴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玛曲县。被告:张琴琴,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 审 判 员 吴 亚 萍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 云 浩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伯开、安爱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5民初20372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蓓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初13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