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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开、安爱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5民初20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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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5民初20372号
  • 案件名称

    刘伯开、安爱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伯开;安爱玲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5民初20372号原告:刘伯开,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安爱玲,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刘伯开诉被告安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4423元及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3月5日至5月12日期间于微信下订单于原告,总计订单金额55217元。原告接到订单后陆续为被告制作产品且陆续发货。期间被告常以先付部分货款剩下的过几天再付为由催促原告交其订单。截至5月4日订单完成前被告分批共付货款35000元。5月12日订单完成且交付被告后,原告从5月12日起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至今拖欠14423元。被告辩称:被告对双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发生的买卖货物金额为55217元。被告已支付货款40000元,分别是4月13日支付宝付款15000元,4月27日微信付款10000元,5月4日微信付款10000元,6月6日微信付款5000元。被告订货时,双方约定下单后8-14天全部交货,但原告交货期长达50多天,导致被告对第三人违约,经济损失达14426元,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由于原告不能一次性交货,分批交货,导致被告额外支出快递费700元,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货物质量有问题,被告在5月17日退货135件,价值594元,5月30日退货69件,价值793元,总计1387元,原告均已收货,该价值应从总价中扣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确认货款总额为55217元,被告已支付4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答辩提出原告迟延交货以及退货的意见,并提交了证据打印件多份,原告对部分事实予以确认并已在请求的货款金额中扣除,但被告没有到庭,其提交的证据未经当庭核对和质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被告相关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2021年7月16日的微信聊天中,被告说:“我退你的货你减掉没有”;原告说:“这个没减,减到是13707”;被告说:“你快递费需要承担多少钱”;原告说:“快递已承担”。上述聊天内容可视为双方对货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370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案利息宜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爱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707元给原告刘伯开,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从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刘伯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爱玲负担76元,原告刘伯开负担4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7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简扬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高嵩罗伊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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