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玉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428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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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428执705号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玉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玉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428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陈志文。委托代理人:杜丙玲,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董玉文,男性,196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428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428执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昕伟审判员 胡国良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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