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天水建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甘0502民初45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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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甘0502民初4500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天水建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天水建辉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502民初4500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解放路鑫海城市广场5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董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云,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建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解放路鑫海城市广场4幢。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耀红,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建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建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与天水建辉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建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由宁夏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天水建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石娅丽人民陪审员 何慧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何月娟书 记 员 张婉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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