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舒宏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48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4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舒宏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舒宏昌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48号之三被执行人:舒宏昌,男,1962年9月18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舒宏昌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舒宏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宏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宏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舒宏昌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82.28元至本院案件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