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宏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48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48号之三案件名称
舒宏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舒宏昌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48号之三被执行人:舒宏昌,男,1962年9月18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舒宏昌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舒宏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宏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宏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舒宏昌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82.28元至本院案件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