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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羽合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怡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异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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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异6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羽合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怡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羽合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怡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江阴市文林欣阳服装辅料厂;汪成兵;罗晓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异6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羽合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559426878,住所地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218号2幢4138室。法定代表人:吕晓峰。被执行人:江阴市怡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TM268H,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华昌路21号。法定代表人:罗晓霞。被执行人:江阴市文林欣阳服装辅料厂,注册号×××9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华昌路21号。经营者:汪成兵。被执行人:汪成兵,男,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祝塘镇文林华昌路21号。第三人:罗晓霞,女,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祝塘镇文林华昌路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羽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合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怡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悦公司)、江阴市文林欣阳服装辅料厂(以下简称欣阳辅料厂)、汪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羽合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罗晓霞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羽合公司依据本院(2021)苏0281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怡悦公司、欣阳辅料厂、汪成兵支付货款112395.2元,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637元。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苏0281执3354号。执行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怡悦公司、欣阳辅料厂、汪成兵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怡悦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羽合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怡悦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请求本院依法追加怡悦公司股东罗晓霞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怡悦公司、罗晓霞发出通知,要求其向本院申报财产,并提供怡悦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相关证据,其并未提供。另查明,被执行人怡悦公司系由第三人罗晓霞于2018年7月23日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及查控材料、工商登记资料、通知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羽合公司申请追加罗晓霞为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本院通知后第三人罗晓霞未能举证证明怡悦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故本院对羽合公司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罗晓霞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罗晓霞应对(2021)苏0281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羽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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