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谢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恢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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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恢46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谢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谢辉;黄小花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负责人:龙得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谢辉,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黄小花,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谢辉、黄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9)湘0408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 晖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农 雷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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